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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6 22: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罢课、罢餐、静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带头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 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40元以下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40元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等情节者加重处分;
(六)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者,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者,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 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动手打人致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扩大, 造成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作伪证并参与打架者从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除按原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外, 视损坏物价值、损坏程度及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植物、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情节严重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 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 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者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及以上者, 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烧水、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 给予记过处分, 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乱泼乱倒、乱扔乱砸,破坏学校环境卫生及设施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六)藏匿、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卖淫、嫖娼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0 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20-30 学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40 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
(四)40-60 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无故不参加校(院)各种教育、培养环节或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手机等信息、通讯设备进行违纪行为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制造、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手机或其它信息、通讯设备发送污秽、侮辱、恐吓、诈骗等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经劝阻不改者, 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借用他人证件、证明, 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二)涂改成绩单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他人签字者,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复核;
(二)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院加盖公章后附本人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违纪处分决定由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对涉及个人隐私、单位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组织部或团委。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但不能少于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印发,并由学院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的,应公示10个工作日,并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要求申诉时,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认错态度好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违纪行为或已有受处分记录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群体违纪的主要成员;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及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