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校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具体岗位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对岗位的设置及工资发放。
第八条 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请,具体岗位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工作由学院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岗位的设置进行审核及工资发放。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临时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根据用工部门的考核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勤工助学报酬由计财处存入学生银行卡帐户中。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校院两级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学院自主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